北京時間12月23日,據北京電視臺《天天體育》節目透露,在10天的上訴期最后一天,李鐵選擇“壓哨”上訴,法院已收到這位前國足主帥的上訴書。
本月13日,李鐵以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此后,李鐵的辯護律師表示,是否上訴需要與當事人溝通。辯護律師還直言,李鐵庭審狀態平靜、平和、平穩。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今天是李鐵上訴期的最后一天,若不上訴一審判決20年將生效。最終,李鐵在經過10天的思想斗爭后,決定上訴。
顯然,李鐵依然認為自己是非國家公職人員,獲刑20年量刑過重,他希望能縮短自己的刑期。畢竟從目前足壇反腐案的所有獲刑人員中,李鐵是除了陳戌源“無期徒刑”之外,量刑最重的一位。
在李鐵正式上訴后,他將會面臨三種結果。要么被法院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要么法院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要么就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既然上訴不會加重刑罰,在自認為量刑過重情況下,李鐵選擇為自己的命運再賭一次,也并不讓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