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在被判處20年有期徒刑后,選擇了申請上訴。關于他最終的刑期是否會減少,目前尚無定論,但可以預見的是,李鐵的案件可能會波及到其他涉案人員,因為他是一個為了自身利益不擇手段的人。
李鐵的代理律師能夠將一個看似無期或死緩的案件爭取到20年的有期徒刑,已經非常不易。然而,李鐵本人顯然并不滿足于此。當他提出上訴的那一刻,大家都明白,他一定認為自己被判得過重。李鐵可能認為自己作為民間機構的國家隊主教練,或者俱樂部主教練、總經理,并不算公職人員。他可能覺得那些公職高官的刑期才十幾年,而自己不能比他們更重。
那么,李鐵認為自己應該判多久呢?他的目標是在監獄里呆十年,他覺得自己的刑期應該低于許多足協官員。但最終判他有期徒刑20年,減去已經在里面的兩年,他還需要在監獄中服刑18年。不管他如何努力申請減刑,這18年最后都不可能變成十年。
根據相關規定,在沒有檢察院抗訴或者后續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上訴并不會加重李鐵的刑罰。因此,既然不上訴是20年,上訴的話,刑期也不會加重,李鐵肯定還會博一把。
在一審庭審時,李鐵的律師與監察機關圍繞焦點進行激烈辯論,即李鐵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所涉及的5089萬元贓款,到底適用于“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果這5089萬最終被定性為“受賄罪”,那么李鐵20年的刑期肯定都難以減輕。
經過控辯雙方激烈爭論,在宣判時最終將李鐵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收受卓爾俱樂部這一大筆贓款劃歸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劃入這一罪名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當時的李鐵是以卓爾總經理身份收取這筆錢,并且雙方簽約的時間點上,李鐵還未正式走馬上任國家隊。
然而,即便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收取卓爾俱樂部的錢沒有算進來,這并不意味著李鐵沒有受賄行為。因為在擔任國家隊主教練期間,李鐵涉及的贓款不僅僅牽扯到卓爾一個俱樂部,受賄罪依舊成立。所以,無論是涉案金額接近1.2億也好,還是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五項罪名也罷,這兩個事實都是無法更改的。
那么,為何涉案金額和罪行幾乎不可能被更改,并且李鐵的涉案金額創造了中國體壇有史以來的新紀錄,創造了國足主教練蹲監獄的新紀錄,并給整個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之下,李鐵還要上訴呢?難道只是因為不服嗎?
顯然,沒有那么簡單。很多人都忽略了一個關鍵點,上訴意味著結案又會拖幾個月。他不僅拖延的是自己的結案時間,忻峰等李鐵團隊成員的結案時間很可能也會因此延后。
從被抓捕到一審宣判長達兩年,從一審庭審到宣判時間跨度也長達8個月。之所以李鐵的案件審理和宣判時間遠遠超過其他本次足球反腐涉案人員,這在很大程度上與李鐵態度的反復有直接關系。在這次被湖北專案組帶走的涉案人員中,有不少是被李鐵咬出來的。即便是在一審庭審之后,李鐵依舊在里面不停地咬,又有人因此失聯。
所以,李鐵覺得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在一審之后,不管是一些媒體還是法律界人士都曾披露,法院在宣判時并未考慮到李鐵揭發他人的功勞。這讓李鐵感到不服,也成為他上訴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鐵是一個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擇手段的人,在急于減刑的情況下,上訴期他很可能會繼續交代出更多的關鍵信息,所以明年肯定還會有更多的涉案人員被揪出來,至于還會有誰?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